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
SHI ZUI SHAN SHI DA WU K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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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国家赔偿的范围
(一) 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范围:
1、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,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,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,其后决定撤销案件、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;
2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,决定撤销案件、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;
解除、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、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,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前两条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:
(1)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;
(2)解除、撤销取未移送起诉、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;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、拘留、逮捕措施后,办案机关超过一年
(3)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,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、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;
(4)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;
(5)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,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;
(6)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,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。
3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,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;
4、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、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、放纵他人以殴打、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;
5、违法使用武器、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。
(二)侵犯财产权的国家赔偿范围:
1、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追缴等措施的;
2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,原判罚金、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。
3、对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追缴等措施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:
(1)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,经审查属实的;
(2)终止侦查、撤销案件、不起诉、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;
(3)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、拘留或者逮捕措施,在解除、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、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;
(4)未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、拘留或者逮捕措施,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、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;
(5)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;
(6)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,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;
(7)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。
二、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的材料
(一)《刑事赔偿申请书》;
(二)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;
(三)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;
(四)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;
(五)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;
(六)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