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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赔偿相关知识
2018-07-24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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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7-24

一、 国家赔偿的范围

(一) 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范围:

1、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,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,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,其后决定撤销案件、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;

2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,决定撤销案件、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;

解除、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、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,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前两条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:

1)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;

2)解除、撤销取未移送起诉、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;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、拘留、逮捕措施后,办案机关超过一年

3)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,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、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;

4)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;

5)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,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;

6)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,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。

3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,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;

4、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、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、放纵他人以殴打、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;

5、违法使用武器、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。

(二)侵犯财产权的国家赔偿范围:

1、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追缴等措施的;

2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,原判罚金、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。

3、对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追缴等措施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:

1)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,经审查属实的;

2)终止侦查、撤销案件、不起诉、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;

3)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、拘留或者逮捕措施,在解除、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、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;

4)未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、拘留或者逮捕措施,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、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;

5)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;

6)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,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;

7)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。

二、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的材料

(一)《刑事赔偿申请书》;

(二)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;

(三)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;

(四)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;

(五)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;

(六)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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